江苏省公安厅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户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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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户口问题的通知

2024-07-11 10: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苏公治〔2021〕210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徐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期,总队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户籍管理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制定了《户政业务办理疑难问题处理意见》,现传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持续解决好群众关心的户籍管理难点堵点问题,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户政业务办理六项规定》要求,定期开展排查梳理和调查研究,及时启动疑难问题会审会办机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层报上级研究决策。要强化日常学习培训、窗口业务巡查和举报投诉问题核查工作,督促指导户籍窗口规范办理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质效。要严格兑现各项便民服务承诺,认真落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绿色通道”、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延时办理、高频业务线上办理、办理进度查询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户政业务办理疑难问题处理意见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户政业务办理疑难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重户口核查注销问题。严格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确实因无法核实、重户口人员主观过错不大、未谋取不当利益、出生日期一致(含农历、公历换算),注销常用户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不便和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保留其常用户口,注销另一个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嫌疑的户口。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不允许恢复已注销的户口或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二、关于国外出生人员户口申报问题。国外出生人员回国申报户口按照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对申请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国籍情况存疑的,申请人需提供出生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外国护照及中国签证;申请人父母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一方结婚证、申请人出生国签证记录证明等国籍认定材料,交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后办理。

三、关于捡拾弃婴、打拐解救儿童落户问题。对于申报捡拾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等收养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务必主动和报案地派出所先行沟通,在确认已经履行采集弃婴或儿童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认定该儿童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等必要程序,方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家庭户变更户主问题。对于家庭户户主迁出或死亡注销户口的,户口办理人不能提供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新户主的书面材料,可由户政窗口民警临时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担任户主(按配偶、子女长幼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非亲属的顺序确定),待户内成员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变更户主。

五、关于身份存疑人员核查问题。在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中,对当事人身份存疑且通过人像、指纹比对仍不能确定身份的,由户籍地派出所通过查阅档案、面见询问、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材料随相关业务卷归档备查。

六、关于律师查询人口信息问题。为进一步扩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范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公安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江苏省居住登记住址、照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限江苏户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十项内容。受理单位应当通过部级、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并根据诉讼事项需要选择提供;按照书面申请信息,无法提供查询对象唯一确定信息的,不予提供。原规定材料手续和其他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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